[摘要]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今年9月9日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特区范围内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的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报讯记者周敏报道: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今年9月9日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特区范围内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的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规定》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和供水统一收费、代扣代缴等方式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缴费对象重复收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费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未取得生活垃圾服务资质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授权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服务的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的单位。
《规定》指出,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厂)进行处理。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场所投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进行定时清洁与消毒,采取密闭方式运输。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填埋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延伸阅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