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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部很短的司法解释,只有4条。
短短一部司法解释,直指“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当前司法实践上的疑难问题。为什么说疑难?因为近年来不少人都遇到这样的事情:
离婚后,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额债务,而法院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也得还……
这种“被负债”,许多其实是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常见的“套路”是:丈夫A和妻子B要离婚,A和朋友C串通好,从C那里借100万,然后A和B离婚时,法院判决10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B要承担偿还义务。
这样的“套路”近年来愈演愈烈,其中大多数是利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2003年12月,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为何要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因为2003年时,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举个例子,就是丈夫A向其朋友C借了100万,但是为了不还这笔钱,A把财产都转到妻子B名下,然后离婚净身出户,还跟C说“钱没有,要命一条”……
看懂了吧,当年制定这样的规定,主要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但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让社会各界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的呼吁日益热烈。
2017年3月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第二十四条”进行审查。2016年以来,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这一规定的审查建议。
既不能“坑友”,也不能“坑配偶”。法院必须在债权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的“平衡木”上“跳舞”。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个难题。
无论你是丈夫A,是妻子B,还是债权人/朋友C。注意!划重点时间到了!
牢记“共债共签”
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这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的债务可以不背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注意“举证责任”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再爆个“大料”!
对于婚姻家庭的人身财产问题,立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没有袖手旁观。
目前,准备在2020年出台的中国民法典,其中的分则各编正在加紧制定,包括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制问题作为“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正在立法调查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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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有哪些?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具体应包括:
1
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性的;
3
知识产权的;
4
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
怎么算?
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可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去处理和分配。
不动产权证上只写个人名字
表示房子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普通人来说,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主要的部分。房产的归属会因出资人及婚前、婚后购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婚前个人全资购买的房产归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不管不动产权证上署谁的名字,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可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按揭买房,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首付部分会被认为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的股票及增值
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举个例子,A在婚前买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结婚3年后发现自己婚前买的股票大涨,那么这部分股票增值的部分应当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A的个人财产。之后A对买入的股票后进行了积极的管理操作,并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而导致股票大涨,其股票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
也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界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前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算夫妻共同财产。
举个例子,A结婚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后来A与B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内,A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判定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要看是婚前投保还是婚后投保外,还要区别不同的保险险种。据《民事审判实务问答》记录,“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例如人身险),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举个例子,A与B结婚后,A给自己买了一份意外伤残保险,受益人是自己。A在一次车祸中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得到保险公司80万保险金。这80万保险金就是A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分红型保险,保单现金价值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婚后变现的
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
举个例子,A的专利被某企业以20万元购买,如果这一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20万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这一行为发生在A离婚之后,20万则属于A的个人财产。
体育竞赛中的奖牌、奖金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奖金和奖牌是不参与财产分割的。
换言之,要界定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基本的依据之一是看这些财产的获得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例如送彩礼、礼金等行为发生在结婚前,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来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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